佛山南海看守所律师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 发布时间:2024-04-11 13:23:02,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38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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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针对李某某发布相关侵权言论,并公开李某某数位身份证号码。2023年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认为:结合张某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据此,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李某某名誉权的内容。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某某已停止相关行为。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与现实空间之中的侵害行为具有明显不同。特别是,网络暴力的强度及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往往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速度、规模直接相关联。基于此,阻断网络暴力信息扩散、发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对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据此,权利人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本案即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例,被告发布相关侵权信息的持续时间较长、信息受众群体规模巨大,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一周内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被告继续实施相关行为,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律师团队介绍

梁慧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刑事辩护多年,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DB、开设赌场、诈骗罪、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偷越国边境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等刑事犯罪辩护人,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尽快协助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广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中盛大厦16层(千灯湖地铁站、雷岗地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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