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看守所会见律师诽谤罪刑事辩护会见申请取保

  • 发布时间:2024-04-11 13:23:02,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38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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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DOWNLOAD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D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律师团队介绍

梁慧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刑事辩护多年,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DB、开设赌场、诈骗罪、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偷越国边境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等刑事犯罪辩护人,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尽快协助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广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中盛大厦16层(千灯湖地铁站、雷岗地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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