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23-11-21 09:11:57,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39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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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案件法律知识:
企业常见劳动合同纠纷情形之: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法律程序
为了避免某些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程序上的约束。
劳动仲裁委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该情形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企业依据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必要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先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协商过程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选择权,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定为者,也可以选择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法律延伸: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即时解除:当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立即通知解除合同。具体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应通知劳动者,对通知到达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预告解除:如出现特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具体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企业主要的法律抗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26条、39条、40条、41条、43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25条、27条;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
事实依据
(一)实体理由合法
1、员工存在可以解约的相关事实或行为;
2、解约依据已明确载于《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
3、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及公示。
(二)解约程序合法
1、通知工会:如有工会;
2、送达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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