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46783.56元(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暂由2021年月日计至2022年月日,其后借款利息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花费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一次庭审之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1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4倍LPR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付利息,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花费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2020年月,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借入款项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合同还对利率等内容作了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1000000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此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当庭答辩称,对原告变更后的本金、利息没有意见,其愿意半年之后支付50%的本金,之后再过半年清偿所有本金、利息,但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月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支付方式为甲方将全部借款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支付为准;借款期限为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同日,被告出具《借款收据》,载明已收到上述借款。20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1000元。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未还款,对原告主张的利率没有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支付凭证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据此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时还款。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率没有异议,且该利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其他必要费用,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