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 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填写《复工申请》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合格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4)施工单位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办填写《工程质量月报表》。
(5)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