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分配方案执行异议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2-19 23:47:51,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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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其一,裁定驳回起诉。债权人、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其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其三,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如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性质认定错误,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就争议债权性质作出判决;(2)如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数额认定错误,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根据诉讼请求就争议债权的数额作出判决,也可以责令执行机构查清事实,重新确定争议债权的数额后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3)如原分配方案对债权人是否给予分配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对相关主体是否给予分配作出判决。
执行机构依据生效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所明确的争议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或者有关主体的分配资格调整分配方案后,当事人就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再次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执行机构依据生效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调整原分配方案后,当事人对调整后的分配方案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且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撤销已调整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并就争议债权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数额等作出判决。
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主张其依法享有优先权且可能变更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应当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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