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1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或企业具有完整的制曲、发酵、蒸馏等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等条件,但以勾调、灌装等包装工序作为生产开始的,均属于分装行为,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 麸曲、 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其类别名称为白酒(类别编号1501),品种明细分为:1.白酒;2.白酒原酒。
申请白酒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品种、产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原则上应具备从制曲、发酵、蒸馏、陈酿、勾调、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
仅申请白酒原酒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不具备勾调、灌装等生产工艺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建筑内部结构、辅助生产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8951)相关规定。厂区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损毁。厂房建筑、设备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设备运行的要求,人流、物流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第六条 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特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设施,其设计应按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原料贮存、原料处理、培菌或制曲、制酒、基酒贮存、勾调、成品包装、成品贮存应设置独立的厂房或车间,并有效分离。生产车间通常包括原辅料库、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勾调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等。
(一)原辅料库
根据原辅料的物理、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条件分别贮存,对物料的品种和质量状态做出标识,清洁剂等化学物品应与原辅料分库存放,并应显著标识。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
根据工艺要求,原料需要粉碎的,应有独立的原料粉碎车间,车间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车间内的除尘设施应保证室内粉尘浓度符合相关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应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
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相应香型白酒酒曲配料、成型、培养、贮存、粉碎的工艺技术要求,应利于制曲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制曲车间应按照工艺要求划分相应的功能区域,通常包括粉碎区、曲块成型区、培养区、贮存区等。根据工艺需要,粉碎区应有除杂、防尘设施,粉尘浓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培养区、贮存区应有符合工艺要求的通风措施。
(四)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车间内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如晾堂操作区、发酵区、馏酒区等功能区域。操作区域应有自然或人工通风设施,蒸馏区域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发酵窖、池、缸、箱、罐、槽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固态法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满足固态法制酒条件下配料、糊化、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窖、池、缸、箱等发酵容器应有利于酿酒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半固态法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满足半固态法制酒条件下配料、蒸煮、接种、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槽、池、缸、罐等发酵容器应有利于酿酒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液态法制酒车间应满足液态法制酒条件下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发酵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分开,并有良好的调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