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服务领域有哪些?
一、遗产分割处置法律咨询;
二、继承析产诉讼代理;
三、代书遗嘱,遗嘱见证或参与公证(咨询);
四、遗产规划;
五、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定;
六、遗产争议调解和起诉、应诉答辩、上诉;
七、遗产代管及分配。
没立遗嘱遗产的分配原则
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在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例如,张某老人去世时未立遗嘱,其配偶已过世,育有一子一女,父母也早已离世。此时,张某老人的遗产将由其儿子和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若张某老人还有健在的兄弟姐妹,在有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则无权参与此次遗产分配。但如果张某老人无配偶、子女,父母也已去世,那么其遗产将由健在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法定规则进行分配。
2、特殊情形下的遗产分配
(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例如,王某老人的儿子先于其去世,王某老人去世后未立遗嘱,那么其儿子的子女(即王某老人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2)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比如,李某老人去世后未立遗嘱,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继承遗产,但在遗产尚未分割时,女儿不幸离世且未放弃继承,那么女儿应继承的份额将转由女儿的配偶、子女等继承人继承。
3、其他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照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特殊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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