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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