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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知识:
一、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包括:
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简便,能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在现代社会使用增多,该规定明确了其有效要件。
4.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有什么区别?
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财产,但二者具有以下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
2、未表达接受遗产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未明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即接受继承无须明示的接受遗产,而接受遗赠必须通过明示的表达接受遗产才能实现。
三、多份遗嘱的冲突解决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确立"以 后遗嘱为准"原则(民法典第1142条)。实务中需注意:
后立遗嘱未明确撤销前遗嘱的,冲突部分以后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时间冲突时,以 后形成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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