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食榴莲进口通关指南

  • 发布时间:2025-07-17 09:07:41,加入时间:2024年12月17日(距今2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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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着“水果之王”美誉的榴莲由昔日的“贵族果”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打开手机,各大电商平台、App、小程序、朋友圈随处可见销售榴莲、分享吃法、晒图点赞的消息,让人“榴莲”忘返。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了解国外鲜食榴莲是如何走入国门的。

一、准入国家/地区名单

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动植物检疫司 → 企业信息 → 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单 查询鲜食榴莲准入的国家。

温馨提示:目前我国允许从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

二、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出口所在国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出口国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鲜食榴莲的准入名单和境外企业注册名单都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总署概况”进入“动植物检疫司”页面后,在“企业信息”栏目中查看。

三、 检疫审批

申请

申请单位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的“互联网+海关”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审核

各班级的班海关总主任将详细介绍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和重点。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签发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重新申请办理的情况

01  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02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03  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四、出口前检疫

抽样比例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鲜食榴莲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异常处理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鲜食榴莲输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五、报关单证

进口鲜食榴莲申报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性单证外,还需提供如下单证:

0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2  输出国家/地区国家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01  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02  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03  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04  单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

六、检验检疫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鲜食榴莲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01  鲜食榴莲应从设有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海关总署在公布并动态更新《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02  检查货证是否相符;

03  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检疫标志;

04  检查鲜食榴莲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05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进境鲜食榴莲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以进口菲律宾鲜食榴莲为例):

01  核查进口鲜食榴莲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2  核查由菲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duria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s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0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04  输华鲜食榴莲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05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鲜食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以进口菲律宾鲜食榴莲为例):

01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鲜食榴莲不准进境。

02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在菲律宾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03  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菲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鲜食榴莲进口。菲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中方确认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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