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科技创新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注册地。企业注册地须在苏州市范围内,时间不少于2年。
(三)类型及规模
1.农产品加工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批发市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近二年成交额稳定在3亿元以上,综合批发市场近二年成交额稳定在6亿元以上。
3.一二三产融合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融合发展模式较为成熟,农产品生产基地、保鲜加工、物流仓储、营销服务、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联结紧密,新产业新业态在区域内比较领先。
4.种植业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元,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承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300亩。
5.花卉园艺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元,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苗木类承包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或设施规模20000m2以上。
6.畜禽养殖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7.水产养殖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元,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承包池塘水面5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种苗繁育等)面积4000m2。
8.物流配送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经营或生产加工场地3000m2以上(包括仓储区、加工区、冷藏区、配送区等),自有5辆以上运输车辆。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承包基地面积200亩以上或订单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9.电子商务型企业。固定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具备电子商务营销相应资格,租赁经营场所的企业须签订协议须3年以上,建立或依托专业网络、电子商务系统、特色产销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农产品营销平台,基本具备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的功能,客服办公面积100m2以上,从业人员20人(B2C)或60人(B2B)以上,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配送等面积1000m2以上,建立自营或合作基地面积不低于500亩以上。销售总额超过3000万元(B2C)或3亿元(B2B)。
10.农业科技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元,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科研投入原则上占年经营收入2%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推广营销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运营。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以上,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2年内无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五)其他要求。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产生。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县级审核。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并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审。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照条件,结合企业报送材料和各地意见,对企业进行集中评审,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查看。专家评审通过率达到80%(含)以上为合格,列入拟认定企业名单。
(四)公示认定。拟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标牌和证书。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确定不能满足认定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三、有关要求
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强农行动计划(2025-2027年)》,启动苏州市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申报企业需突出科技创新属性,在农业产业链延伸升级中发挥带头作用,如开展种业创新、智慧农业技术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新技术推广和新机械运用等领域的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
四、申报要求
请符合申报要求且有申报意愿的企业,认真做好申报工作,根据《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南》要求编制并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用承诺书、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的审计报告、信用评价报告、近2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联农带农情况、反映市场竞争力材料、反映职工工资及社保缴纳情况材料等。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上述材料盖章版扫描文件和纸质版均需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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