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专利申请优先权指申请人首次就发明创造在某国申请专利后,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再申请时,以后者申请以首次申请日期为申请日。
二、类型: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目的:鼓励申请人尽早申请专利,保护其发明创造,同时使申请人有更多时间对发明创造进行完善和改进,避免他人在申请人首次申请后抢先申请相同主题的专利。
四、条件:
外国优先权:
首次申请的外国需与中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签订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承认中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
首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申请是否能获批准,不影响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条件。
需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前次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
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是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是六个月内。
本国优先权:
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
需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需在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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