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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加班费案例:
基本案情与仲裁审理情况
2014年3月19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工作内容是包覆。2014年8月28日,双方签订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7年8月31 日,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2014年9月至2023年11 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年11月,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自2014年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合计446781.61元。
被申请人辩称:
01.
被申请人《员工手册》中规定:申请人对其加班需履行审批流程,否则对其加班不予认可。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加班予以申请,因此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存在。
02.
申请人系以计件方式领取工资,实行多劳多得,且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每月工资表显示,申请人知晓其工资构成包括完成计件时间,对其是否存在加班一直没提过任何异议。
因系计件工资方式,被申请人无法区分每日8小时之内和之外的产量,申请人也明知多劳多得,每个人完成计件定额任务所用的时间不同。被申请人制定的劳动定额系与员工包括申请人协商过,合理合法。
综上,申请人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不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要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
01.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经双方合意的“劳动定额标准”的相关证据材料,在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据下,申请人未提交其曾就“劳动定额标准”提出异议或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或其已经完成定额任务后又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等的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2.申请人所提交的计算明细表中,系以平均工资/21.75×150%×3.5小时、以平均工资/21.75×200%×周末加班天数为计算标准,核算申请人主张计件期间的加班费,申请人上述的计算方法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03.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本人签字的确认表显示,被申请人处加班需经过审批,申请人认可签字的真实性。
综上,本委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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