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离婚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加入时间:2012年07月05日(距今4706天)
  • 地址:中国»广东»深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
  • 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蔡律师,手机:13530030076 微信:dry5920 QQ:188434163

蔡律师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人:蔡律师
援助热线:
在线QQ:1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世纪豪庭(江西大厦)19楼(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斜对面、广州银行隔壁,公交站台:深航大厦、招商银行大厦;
地铁站台:车公庙)

更多详细咨询和案件委托请进深圳律师网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