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1 人事科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经理、人事科;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领导部门;发生死亡事故,人事科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