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主要由中央控制器、控制总线、现场控制单元、应急照明灯具、集中电池组以及控制软件等组成,系统中每个元件均有唯一的地址并可定义其功能。系统工作时,由中央控制器发出信号,通过现场控制单元对灯具的电子线路和系统中各元器件的工作状态等进行监视、对灯具亮灭进行按预定模式自动控制或控制室手动控制、对集中电池组进行定期测试、故障报警。火警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强制点亮疏散照明灯,自动调整疏散指示灯指向安全的疏散方向。对于较大系统或建筑群,智能疏散照明系统可分为多个子系统联网运行。
一般规定
1 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2 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节要求,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3 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 系统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照明灯、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应符合要求,系统内各类设备的接线中不应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工程各场所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3.2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