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委員需就公司新增、改變或停止的活動及日常運作,根據環境因素程式(COP41) 進行環境因素確認及重要性評估。環境管理委員需就所得的結果,與各相關部門代表,根據本程式考慮是否需制定環保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的執行情況,會根據工作指引要求、監測和測量程序(COP46)及內部審核程式(COP19)進行監測。若平時運行控制發現不符合或偏離事項,而能夠於一星期內糾正,便不用按糾正和預防措施程序(COP25)發出糾正報告,但部門代表仍需在監測表記錄及跟蹤完成。若平時運行控制不符合或偏離的事項,不能夠於一星期內糾正、或發現重大不符合或嚴重偏離事項,部門代表便需按按糾正和預防措施程序(COP25)發出糾正報告和跟進及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