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物资的控制
1)不合格物资的范围
a)材质、规格、外形尺寸、公差标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物资;
b)受潮、受损、变质及过期的物资;
c)无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的物资;
d)不具备规定生产资质或行业“备案”许可厂家的物资。
2)不合格物资处置的方法有:
a)让步接受;
b)降级使用;
c)拒收。
3)公司根据物资管理部和项目经理部的责权,规定不合格物资评审和处置的权限:
a)采购的不合格物资,由现场材料员根据检验和试验结果,进行记录、标识和隔离,报告公司物资管理部评审和处置;
b)物资在贮存和使用期间发现不合格,由项目经理部材料员记录、标识和隔离,由材料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理方式;
c)不合格物资的评审和处置情况须进行书面记录。
4)不合格物资的标识
a)对经验证或检验和试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物资,由现场材料员按照公司《物资采购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进行标识,必要时隔离,严禁投入工程中使用;
b)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资时,有现场材料员确认后立即追回并予以标识,必要时隔离,严禁投入工程中使用;
c)不合格物资的降级使用或让步接收,需得到业主和公司技术发展部、质量管理部同意后实施;
d)让步接受或降级使用的物资对使用的数量、部位建立书面记录,确保可追溯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