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新添加铅限量要求

  • 发布时间:2022-07-04 10:05:01,加入时间:2012年08月14日(距今47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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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在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以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添加关于铅的限量要求。
    加入了第63条铅的限制,如下所示:
1.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2.       针对第1点:
(i)“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包括:
(a) 手镯、项链和戒指;
(b) 贵重珠宝;
(c) 腕表和腕带;
(d) 胸针和袖口。
(ii)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3.       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使用,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分。
4.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
(a)     理事会指令EEC的附件I(1、2、3和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b)     钟表的内部消费者不可触及的部件;
(c)     非合成或再重造的贵重和半宝石(CN 码7103,条例(EEC)No ),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     搪瓷,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宝产品和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
6.       在2017年10月9日前,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刘俊健  营业主任(纺织物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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