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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律师,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系广东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合同法律师、著名房地产律师、著名民商法律师,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验。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