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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律师,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系广东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合同法律师、著名房地产律师、著名民商法律师,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验。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以该动产担保主合同履行的协议。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抵押当事人。抵押当事人是抵押关系的主体,即抵押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充当抵押人时,又称为物上保证人。第一,国有企业的抵押人资格问题。国有企业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第二,公司的抵押人资格问题。公司法在承认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同时,对其程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范:(1)公司对外担保要求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究竟由董事会还是由股东大(会)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3)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如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仍受限制,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公司对其收入享有归入权。
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即抵押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第二,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第三,须是宜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