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定金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2-25 10:04:22,加入时间:2012年11月14日(距今46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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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律师,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系广东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合同法律师、著名房地产律师、著名民商法律师,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债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由于当事人设立定金的目的不同,定金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1)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按照立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订立合同的,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订立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按照成约定金,只有交付定金,合同才能成立;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证约定金并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 (4)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按照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可没收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按照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时起成立生效。定金的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的,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不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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