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担保追偿权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2-25 10:04:20,加入时间:2012年11月14日(距今46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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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律师,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系广东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合同法律师、著名房地产律师、著名民商法律师,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在履行担保债务后,可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担保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债务;(2)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实质是担保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因此,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担保人的履行而消灭。债务人非因担保人的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担保人不享有追偿权;(3)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无过错。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上有过错的,担保人丧失求偿权;(4)担保追偿权的范围以其履行担保债务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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