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产品的重要程度不同,对供货厂家评价时,一般应在如下范围内收集可以溯源的证明材料:
1、资质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明;
2、产品鉴定证明;
3、产品质量证明;
4、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5、产品生产能力证明;
6、与该厂家合作的证明。
对经销商进行评价时,一般应在如下范围内收集可以溯源的证明材料:
1、经营许可证明;
2、产品质量证明;
3、与该经销商合作的证明。
对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也应进行评价。当从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采购时,发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提出的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指定供应方的记录都应成为选择供应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