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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因而促进地球环境之维护。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此指令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之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之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以及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欧盟各会员国必须于2008 年9月26日以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对电池中的限制物质如下:
应根据第24(2)条规定的程序在2009年3月26日前制定。
含汞超过0.0005%、或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标注相应金属的化学符号:Hg、Cd 或 Pb。上述化学符号应标注在附录II标识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