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宅基地见证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9-26 15:03:38,加入时间:2013年07月05日(距今44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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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3) 《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 《条例》第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关系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由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土地主体是可以转让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不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只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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