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房产纠纷律师
陷阱之一:中介公司分别与上下家签订居间协议,利用上下家信息的不对称,获得定金。
例:某中介公司获得一房源信息,卖方的委托价格是100万元,中介公司与上家签订了居间协议,并以定金条款2万元锁定卖方;然后中介机构寻找到一买方,买方愿以110万元买进该房,中介机构同样以定金条款2万元锁定买方; 最后中介机构又找到卖方,谎称找到新买家,愿以110万元买进,建议卖方单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给中介机构。这样,卖家误以为自己尽管承担了2万元的定金责任,但却以高于原心理价10万元卖出该房,对中介机构感激不尽。由于买卖双方各自和中介机构签订居间协议,上下家不见面,故中介机构很轻松的获利2万元。
陷阱之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混淆合同标的,故意将居间合同的标的混同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的。
事实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的是居间合同,而房地产买卖中的买卖双方履行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不同,定金的幅度当然不同。例:某女士到一房地产中介机构看房时相中了一套总价为100万元的二手房。按合同,该女士欣然交付了定金2万元。一星期后,该女士因另有所好看中了其它房子,不想买下该房并要取回定金2万元。房地产中介公司断然回绝,声称不履行合同,就得收取总价100万元的20%定金,既20万元。
分析:重点是要理清该女士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假如相对人是中介公司签订的就是居间合同,假如相对人是出卖人签订的就是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合同。前者提供的是服务(劳务) 合同,后者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二者区别大相径庭,与标的物的价格相关的定金也相差甚远。按现有的二手房中介收费的上下家各1%的标准,上例中,该中介公司与下家收取的居间合同的定金应是2000元。至于该女士如与出卖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出卖人要收取20万元定金更是荒唐。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额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上例中,卖方收取的定金是2万元,就以2万元为准。故该女士应承担2万元的定金责任。
陷阱之三:买卖双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约定,如因一方的原因而交易不成,中介公司就从上家或下家的双倍返还的定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
例:甲女和乙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女作为买方支付给乙男8万元定金。定金支付后,由于房价节节攀升,乙男后悔,解除了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居间协议甲女就得从获得的8万元定金中交付4万元定金给中介机构作为报酬。
分析:中介公司获得4万元定金是于法无据的。根据《合同法》424、 425、426条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居间失败的,无报酬请求权,但可向委托人主张居间的必要费用,如:通讯费、交通费等。因此,甲女交付4万元定金给中介公司作为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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