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硅铁生产许可证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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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硅铁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硅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硅铁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硅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1

硅铁

1

硅铁

普通硅铁

特种硅铁

2

低碳硅铁

——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硅铁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硅铁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单台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3.7.2 根据《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

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规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3.7.4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硅铁”,“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和“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

4.1.1.7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硅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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