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高明区专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4-23 13:02:5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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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须知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间:

律师: (张静),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都要选择诉讼,调解——是压缩案件处理周期、降低案件处理成本的一种普遍且易行的办法。调解活动是第三人居中调停、公正评判、客观建议,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的方法。调解可以由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开展,也可以由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

调解的前提:

调解的前提是自愿,这说明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单方决定终止调解。

交管部门进行调解须知:

受理调解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

(2)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

(3)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调解开始的时间: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

调解的期限: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

调解的效力:签署调解协议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反悔,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自行调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法院进行调解须知

调解的前置程序: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先行调解,征求双方意见;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行审判。

调解的效果:当事人经法院组织调解,签署书面调解协议的,对协议各方具有强制约束效力,任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金牌状王交通律师团队在交通事故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服务范围:代理交通事故赔偿、事故调解及法律诉讼、伤残定级及咨询。服务宗旨:让事故单位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金牌状王交通事故律师电话: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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