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的问题
律师:(张晴),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该规定从表面看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该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性质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而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赋予违约方以证明违约金过高和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同时,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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