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卖合同违约金 定金 预付款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4-23 13:02:4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9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的问题

律师:(张晴),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该规定从表面看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该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性质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而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赋予违约方以证明违约金过高和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同时,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

金牌状王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合同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全方位综合合同法律服务。

合同律师电话:(张晴)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站:广东工大 地铁:区庄站C出口

佛山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