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遗产继承见证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9-28 09:51:38,加入时间:2013年07月05日(距今44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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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138 2218 8295, 136 1006 8863(周先生) 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层1602房(公交站:广东工大站;地铁站5号线:区庄站c出口) 1、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写明父母、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即可。 2、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写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基本情况即可。 3、如果存在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除写明上述1的内容外,还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4如果存在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除上述有关内容外,还要写明继承人、转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另外,还要注意《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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