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审批权限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三、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名称预核准(可提前告知名称向工商查询是否可用)
联系人: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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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A座17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