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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是指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两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培训者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的义务。学校等培训机构享有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与对学生的管理权、收取学杂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相关教育法规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为受教育培训者提供教学的义务。
对于中外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规律来看,无论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必须要经过教育部的批准,经过批准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经过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项目核准书。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形下,如果中外教育机构举办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且与接受教育的人形成了培训合同关系,该培训合同关系是有效的,因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是教育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认定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机构必须办理办学许可证。在没有办理或尚未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所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如违反禁止性规定,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