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越秀刑事辩护22年取保候审

  • 发布时间:2014-12-30 16:54:18,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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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家属一致好评。团队领头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2年执业经验,水平高,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交通:公交车站:犀牛路口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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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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