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加盖单位公章);
2、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代码及软件说明书;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纸质材料各一式一份,不需要装订,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