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续延后的软件产品继续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续延的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二、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的前期程序:
(一)登录;
(二)网上填写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到协会上报申报表和其他材料;
三、软件产品登记的续延和备案应向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表二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5、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复印件二份。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6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