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在清算中资不抵债的所得税计算问题上海磐琨

  • 发布时间:2014-12-25 10:52:39,加入时间:2013年10月27日(距今4212天)
  • 地址:中国»上海»南汇: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康路26号万达广场E幢1910室
  • 公司:上海磐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宋先生,手机:18918320253 微信:peiking68138897 电话:021-68136883 QQ:1651660691

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其他影响正常经营情况时,需要清算解散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清算所得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然而在清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资产变现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不能清偿的债务税务机关往往会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不能清偿的债务计作为公司的清算收益,再根据此清算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清算人员进行交纳。
举一实例,A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同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为30万元,尚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及法定补偿金,公司全部债务为150万元,经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对A公司的债权。于是清算组人员向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算注销手续,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存在150万元债务未予偿还,按照财税[2009]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予偿还的债务应列计公司的债务清偿所得,按25%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