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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报检 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报检时,企业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检资料外,还须提供该批货物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附件1)以及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项目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检测报告”)。
二、检验监管模式 进口纺织品服装实施“专项检测+抽批检验”的检验监管模式。 出口纺织品服装实施“专项检测+过程监督检验+抽批检验”的检验监管模式。 出口服装安全、卫生、环保及反欺诈项目的检测可与进口面料、辅料检测相结合,所使用面料、辅料在进口时已进行安全、卫生、环保及反欺诈项目检测的,服装出口时不再抽查检测有关项目。进口纺织品专项检测报告可作为服装出口的验放依据。
三、检验 (一)检验依据 进口纺织品服装检验按照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标准执行。 出口纺织品服装检验按照输往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执行,输往国或地区没有技术法规要求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二)检验 检验内容及要求 (1)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验的内容应包括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项目以及相关内在质量、外观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等项目。出口纺织品服装标识查验主要对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进行查验。 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项目包括;纤维成份含量、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重金属、气味等。 (2)进口纺织品服装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检验项目按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GB8965《阻燃防护服》、GB17591《阻燃机织物》和GB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要求的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实施检验。 (3)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项目按照输往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输往国或地区没有技术法规要求的,按照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重点对成份、甲醛、PH值、色牢度等项目进行检验。合同另有约定检验项目的,可根据检验能力增补该检测项目。 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执行,(见附件1)。 (4)出口纺织品服装的过程监督检验,按广东局出口服装检验监管模式的要求进行。 (5)标识查验按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 (6)进出口纺织品服装的品质、重量、数量及包装检验按合同及有关检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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