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工伤等级鉴定咨询律师

  • 发布时间:2014-02-18 10:22:18,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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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伤亡的劳动者应认定为工伤

佛山劳动律师:(张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法规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一旦发生伤亡事故,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意追求事故发生者除外);另一层含义是用人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一定的冲突,违反了该项原则。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犯罪在主观心态上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相应的犯罪也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对于故意犯罪者即使自己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伤亡,不应当按工伤处理这是无异议的。但是过失犯罪,按照《条例》的规定,就完全排除了过失行为自身伤亡者享受工伤的可能性,这样的规定显然与世界同行的工伤保险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冲突了。无论过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导致的危害后果是否严重,都不能改变行为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过失行为者发生伤亡,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为了在工伤保险中贯彻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件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中在犯罪之前加上“故意”二字,将劳动过程中的过失犯罪又导致自身伤亡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使他们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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