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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购房人是罗某
1、答辩人罗某本是宁夏海原县人,属农村户口,购买被答辩人的房子的原因是想年老后搬来与儿子一起生活,能有人照顾。与此同时,答辩人儿子、儿媳两人2006 年准备结婚却没有能力购买房子,为了减轻儿子、儿媳的婚后负担,所以答辩人就将自己购买的房屋暂时借儿子儿媳居住,待他们有能力购买房子时再归还罗某。
2、被答辩人明确地知道购房人是答辩人,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2006年被答辩人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石油城某区某组某号楼某室的房屋卖给答辩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亲自补了一份《收条》给答辩人,收条中明确注明“收到罗某房款10万元”。由此可知,被答辩人清楚地知道购房人是罗某。况且,被答辩人作为卖房人,收了谁的钱就应该知道是谁购买了房屋,购房人想把房子给谁是购房人的权力,跟被答辩人没有关系,也没有义务告诉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以此认为答辩人欺骗,没有任何依据!
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已经履行
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七年且已经支付完所有房款,只有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况且被答辩人对于该套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本案的买卖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且已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