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争议律师 天河区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4-03-16 16:44:18,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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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咨询电话:(张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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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团队电话:(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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