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荔湾区出资纠纷 合作合伙经营违约赔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14-03-18 18:40:41,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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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的保底条款?

咨询电话:(张静),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1)保底条款无效: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

(2)无效保底条款的处理:

A.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

B.联营企业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律师提示:

1、保底条款即保底收回出资和保底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2、保底条款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条款,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联营合同效力。

3、保底条款方不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两户一伙”、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保底条款均属无效。

4、个人合伙“保底条款”虽然不适用《解答》规定,但因违反个人合伙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原则,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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