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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皮毛(品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品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六)品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品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品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品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品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品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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