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续签合同时降低工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律师:(张静),王某劳动合同2009年7月签订,2011年7月到期,6月中旬,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因公司效益不好,续签合同时月工资将调整为1600元。王某与公司协商无果于2012年2月1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律师解答:尽管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却降低了王某原有的工资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尽管王某表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仍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之规定,向王某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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