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运输的货物破损,损失谁承担
咨询电话:(张静),咨询:我公司根据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办理托运后按时给买方发货,买方接货后,发现有货物受潮,影响使用。经审查,是因为承运人在装货时摆放不当造成。但买方以系我公司办理的托运为由,请求我公司承担损失责任。为此拒绝支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货到后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影响使用部分货物的价款,其他部分应当按约定支付。因此受到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有过失的,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方需支付卖方全部货款,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有过错的承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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