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花都区企业破产律师 广州合伙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4-06-19 17:58:52,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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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1、有限合伙人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咨询电话:(张静),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金牌状王律师团队汇集多名名校毕业执业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提供合伙纠纷诉讼咨询服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广州股权纠纷诉讼服务等公司法律服务。团队领头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2年执业经验,水平高,胜诉率高,特擅长大案要案难案,欢迎咨询。

金牌状王公司律师团队电话:(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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