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

  • 发布时间:2017-11-28 11:14:27,加入时间:2011年09月15日(距今499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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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2  农药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一致。
    3  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
    4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农药产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5  企业必须有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6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7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8  企业质检机构必须符合《化工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  申请资格
1.1不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经过核准并有独立营业执照的,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1.2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3凡持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或新转产农药产品的企业,应在正式投产半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证手续。超过半年或有无证生产行为者应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后,方可申报。
    2  申请企业需准备的申请文件
.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2《申证产品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2.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申请受理程序
    1申请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其它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对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农药审查部。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1  农药审查部汇总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在规定期限内,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同时通知检验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5.2  审查组的组成原则
    5.2.1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当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技术专家组成;
    5.2.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2.3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
    5.2.4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3  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长依据《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3)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一周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请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结论意见上报审查部。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记录、报告及验证结论报农药审查部。
    5.4  产品抽样、检验
    5.4.1检验单位接到农药审查部抽样通知后,应依据《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报农药审查部二份)。
    5.4.2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要求。
    6  审定、发证与公告
    6.1  农药审查部应及时汇总申请企业的申请书、企业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综合评审。
    6.2  农药审查部将经评审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6.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或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由农药审查部负责汇总,提出不合格企业名单,送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通知不合格企业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并交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在复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复查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寄(送)农药审查部,由农药审查部按本细则第5条款组织复查或复核。符合发证条件的,按本细则6.2条款办理;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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