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蔡伟律师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技巧
一、
当事人在准备约定管辖法院时,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
可以从以下范围中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
凡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合同履行地:
1
、买卖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中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
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实际履行地点与合
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
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
付货物,
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
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也就是说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
、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
1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
2
)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
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
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
据支付地,
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
票据付款人
(包括
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