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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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技巧


一、

当事人在准备约定管辖法院时,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

可以从以下范围中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

凡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合同履行地:

1

、买卖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中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

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实际履行地点与合

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

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

付货物,

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

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也就是说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

、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

)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

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

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

据支付地,

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

票据付款人

(包括

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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