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
致: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鉴于 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送交关于 全区路灯完善工程(新安、西乡、石岩街道)(设计) 的投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按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的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
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整(10000.00)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本保函的条件是: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如果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未能按投标须知第27条签署合同书;
(c)如果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或说明的理由不被招标人和主管部门认可而主动放弃中标。
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招标人出具的索款凭证,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数额之内的任何金额。
本保函在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本行不要求得到延长有效期的通知,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bahan8